• 作者:39.186.186.*
  • 2025/11/14 13:26:52
  • 楼主(阅:366/回:0)逻辑学的内在本质即是诡辩

      逻辑学自诩为有效推理的规则。然而,其规则存在一个无法消除的先天缺陷:它只保证从给定前提到结论的路径有效,但系统性地放弃了对前提是否全面、是否唯一的审查权。

      这一缺陷并非无足轻重的弱点,而是决定了其诡辩内在本质。

      例一:在形式系统内,若输入前提“集合A中的所有元素都具有性质s”与“A包含元素m”,则系统将必然输出结论“m有性质s”。此过程严谨、有效。

      例二:在同一系统内,若输入前提“集合B中的所有元素都具有性质f”与“B包含m”,则系统将必然输出结论“m有性质f”。此过程同样严谨、有效。

      现在,我们引入一个系统外部的事实:m = m。于是,一个超越于任何单一逻辑推演之外的完整图景显现了:m同时具有性质s与性质f。

      然而,逻辑学形式系统本身无法呈现这一完整图景。它的运作机制决定了:

      当系统在处理由前提集【A, s】所定义的框架时,其输出结果必然且仅能是“m有性质s”。此时,系统在结构上是盲的,它看不见,也无法处理框架外的【B, f】。

      同理,当系统在处理前提集【B, f】时,其输出也必然且仅能是“m有性质f”,并对【A, s】保持结构性盲视。

      因此,诡辩并非源于对逻辑学的“滥用”,而恰恰是严格遵循其规则所导致的必然结果。任何依据逻辑学展开的论述,都必然被禁锢于某一个前提框架之内,并只能生产出该框架下的局部结果。当这个局部结果被当作全部真相呈现时,诡辩便已发生——这不是使用者的道德缺陷,而是逻辑学作为形式系统的先天痼疾。

      逻辑学作为一个形式系统,其规则本身内置了被用于诡辩的必然性。它提供的并非真理的保证,而是一种在给定前提下有效的推理服务。至于这个“给定前提”是否构成了对实在的完整描述,系统放弃了判断权——也正是这一放弃,决定了其诡辩的本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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