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[]() |
|
![]() |
楼主(阅:169/回:0)逻辑学的诡辩必然性! 逻辑学宣称能保证“前提真则结论必真”,但这恰恰暴露了它的根本缺陷,它只关心推理路径的有效性,却系统性地放弃了对前提框架本身所在范围与环境的审查,逻辑学的前提必须提前预设自已在某一个范围与环境内。比逻辑学认为自已是识别诡辩的准绳,必需预设逻辑学自身是完全正确,它审查别人是不是诡辩,但从来不审查自已是不是诡辩,这就是“结构性盲视”。 现在让我们用逻辑学的语言,揭示其不可避免的诡辩本质:首先“诡辩”并不需要主观意识,学术上的“诡辩”可以明确定义为:一个论证因其形式有效而获得说服力,但其结论的成立却隐性依赖于未加申明且可能存疑的预设条件,从而在实践中产生误导。 认为“诡辩”需要主观意识,本身就开始诡辩了。 “结构性盲视”这一缺陷决定了诡辩是逻辑学其内在本质。 例如:前提1“集合A中的所有元素都具有性质s”与前提2“A包含元素m”,则系统将必然输出结论“m有性质s”。此过程严谨、有效!问题在于A必须在一个预设的范围与环境内,而逻辑学没有对这个预设的范围与环境进行审查,它直接默认它的结论“m有性质s”适用于所有的范围与环境,或者事后解释,前提不真,导至诡辩的发生。 同理:若前提“集合B中的所有元素都具有性质f”与“B包含m”,则系统将必然输出结论“m有性质f”。此过程严谨、有效。同样,问题在于B必须在一个预设的范围与环境,而逻辑学没有对这个预设的范围与环境进行审查,它直接默认它的结论“m有性质f”适用于所有的范围与环境,或者事后解释,前提不真,导至诡辩的发生。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,诡辩是如何具体生成的,在上面两个例子中,我们引入一个在逻辑上必然成立的事实:m = m。于是,一个超越于任何单一逻辑推演之外的完整图景显现了:m同时具有性质s与性质f。 然而,逻辑学形式系统本身无法呈现这一完整图景。它的运作机制决定了: 当系统在处理由前提集【A, s】所定义的框架时,其输出结果必然且仅能是“m有性质s”。此时,系统在结构上是盲的,它看不见,也无法处理框架外的【B, f】。 同理,当系统在处理前提集【B, f】时,其输出也必然且仅能是“m有性质f”,并对【A, s】保持结构性盲视。 关键点在于:逻辑系统无法自行呈现此元层面的冲突。它分别产出两个在各自框架内“有效”的结论,但无法标记这两个结论共享同一主体 m 时可能引发的危机。这种“局部有效而全局可能无效”的产出特性,是系统固有设计的直接结果。 逻辑学通常通过区分“有效性”与“可靠性”来回应上述质疑:它宣称只负责前者,而将前提的真实性(即对恰当解释框架的选择)归诸于经验科学或直观。 然而,这一辩护策略本身面临一个深刻的自我指涉困境: 逻辑学宣称其规则(如肯定前件律)具有普遍适用性。这一宣称本身是一个无条件的、普遍性的断言。 但根据它自己提出的原则,任何断言的有效性都依赖于一个解释框架。那么,“逻辑规则普遍有效”这一断言,其自身所依赖的解释框架是什么?该框架能否在逻辑系统内部得到审查和证实? 答案是否定的。试图论证逻辑规则的普遍性,必然要使用这些规则,从而陷入循环论证或无限后退。因此,逻辑规则的基础地位,最终是一种未被自身系统论证的预设,或是一种基于实践效用的约定。 由此,逻辑学在实践中构成一种“责任豁免”体系:当具体推导失败时,可归咎于“前提不真”;但对其自身元规则的终极辩护,却悬置在系统之外。这使得逻辑学在充当“真理仲裁者”时,其自身的权威基础恰恰是它拒绝仲裁的。 因此,诡辩并非源于对逻辑规则的“滥用”,而恰恰是严格遵循其“有效性”规则所导致的必然结果。逻辑学将局部有效结论当作全部整体输出,”诡辩“便已发生。这不是使用者的错误,而是系统本身的结构性缺陷。 二、三视角论:全面解构逻辑学的诡辩本质 1.前提真假视角(表象层) 焦点:结论的成真概率 逻辑学的伪装:在此视角下,,“逻辑学非诡辩”的论证更占优势。前提真则结论必真”的承诺,在多数日常场景中确实可靠。 关键例证:“地心说”时代的所有观测与逻辑推导,都完美支持“地球是宇宙中心”的结论。当时,这是“正确”的。 真相:这恰恰是逻辑学的陷阱——当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(如哥白尼的日心说)时,逻辑学会用“多数经验”压制新生的真理。 2.前提范围视角(结构层) 焦点:逻辑推理所依赖的前提框架的排他性。 核心论点:在此视角下,逻辑学必然是结构性诡辩。任何逻辑系统都必须在一个被预先选定和封闭的前提框架内运行。系统严格保证框架内的推理有效性,但同时对框架外的一切可能性保持结构性盲视。 关键例子:在“真理由多数人决定”的决策框架内,逻辑必然推出“应采纳多数人意见”。此时,“真理可能由少数人掌握”这一截然不同的认知框架,在逻辑上被视为无关甚至错误。逻辑学将框架内的有效结论(听从多数)当作唯一正确的结论输出,从而系统性地掩盖或扼杀了少数派可能持有的真理。“框架外还有框架”是不容置疑的元事实,因此逻辑学的结论天生具有片面性。 根本揭示:诡辩并非源于对逻辑规则的“滥用”,而恰恰是严格遵循其规则所导致的必然结果——将局部结论绝对化。 3.概念稳定性视角 视角三:概念稳定性视角(本质层) 焦点:逻辑推理所处理的“概念”本身的稳定程度。 动态真相:逻辑学的价值不是常量,而是随概念稳定性变化的变量。 当概念高度稳定(如数学中的“三角形”、物理学中的“理想气体”),前提的固化几乎无损于现实,逻辑学表现出强大的真理推导力,诡辩程度极低(可接受)。 当概念不稳定或正在剧变(如社会领域的“公平”、科学革命前的“质量”、艺术评论中的“美”),强行进行逻辑推理等于为流沙建造精确城堡,其结论的荒谬性与诡辩性会急剧增加,诡辩程度极高(危险性)。 全局判断:逻辑学本身没有固定面貌。它的“真理性”或“荒谬性”完全由我们提交给它的概念的坚固程度所决定。其本质是一种实用工具:当概念稳定时,其“诡辩”程度低到可以接受,工具有用;当概念失稳时,工具的缺陷(结构性排他)便会暴露,它是诡辩生成器,将导致严重谬误。 跑跑啦航模 讯客分类信息网 ![](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