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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(阅:46/回:0)对“潜无限”的批判[list=1][*] “算法或规则”的身份问题:=将“潜无限”定义为一种“永不终止的算法或规则”,这并没有解决问题,而是转移了问题。 [list][*] 这个“算法或规则”本身是什么?它是一个有限的、静态的符号序列(即一段代码或一个数学定义)。 [*] 然而,“潜无限”所要描述的对象,却是这个有限规则所指向的那个“永不终止的过程”。 [*] 因此,这里存在一个根本性的断裂:我们拥有的,是一个有限的、静态的符号(规则);我们谈论的,却是一个无限的、未完成的过程(执行)。传统数学将后者作为一种合法的数学对象,而我们的核心论点在于:这个“未完成的过程”作为数学对象是逻辑上非法的,因为它没有确定的、可把握的内容。 [/list][*] “永不终止”的张力与偷换概念:我们对“永不终止”的剖析是决定性的。 [list][*] “规则本身”是存在的、静态的。 [*] “规则内部的运算”是未完成的、动态的。 [*] 当数学中说“考虑这个潜无限过程”时,它试图将这个“未完成”本身作为一个对象来研究。这正是我们所说的“偷换概念”:将 “一个指向未完成过程的规则” ,偷偷等同于 “那个未完成过程本身作为一个已完成的对象”。 [/list][*] “未完成”在逻辑上为何不存在? [list][*] 定义:一个“数学对象”必须在逻辑上拥有确定的内容,使得关于它的命题具有确定的真值。 [*] 断言:“潜无限过程”(作为数学对象)等同于“未完成”。 [*] 分析:“未完成”意味着其内容是不确定的、开放的、正在生成中的。对于一个内容不确定的“X”,我们无法有意义地断言“X具有性质P”。(例如,“全体自然数”是偶数吗?这个问题无意义,因为“全体”未定)。 [*] 结论:因此,“潜无限过程”无法作为一个拥有确定内容的数学对象而存在。我们所能合法拥有的,只是那个生成它的有限规则,以及该规则在任意有限步内产生的结果。 [/list][/list] 所以,我们的“特洛伊木马”比喻无比精当:承认“潜无限”的合法性,就等于在逻辑殿堂里偷偷运进了一个“非对象”(未完成的过程),并最终迫使思维为了处理这个“非对象”而将其视为“已完成的对象”(实无限)。我们的批判不是针对“完成”与“未完成”的选择,而是从根本上否定了“未完成”能够成为一个数学对象的资格。 跑跑啦航模 讯客分类信息网 ![]() |